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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2-09-06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知识 来源:电票君

新冠疫情影响导致经济下行,各行各业经营环境日趋严峻,企业面临着难以回笼资金的困境。在如此大环境下,外加恒大事件,不少手持商业汇票的企业像是拿着烫手山芋。

那么,若出现汇票到期后遭到拒付的情形,持票人该如何处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依据票据法律关系行使票据追索权

1.行使条件:

(1)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即持票人请求出票人和承兑人付款的权利。持票人持有纸质汇票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可通过线下的方式(如微信、发函等)进行请求,持电子商业汇票则需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进行请求。

(2)取得拒付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持票人应注意在请求付款时通过录音、保存聊天记录、保存函件邮寄凭证等方式留存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据,另通过电票系统请求的,该系统则会自动留存拒付的情况。

(3)行使票据追索权: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在持票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并取得拒付证明后,纸质汇票持票人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电子汇票持票人则需在票据权利时效内通过电票系统发出追索指令行使票据追索权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行使时效: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根据追索对象的不同而不同,简单而言,对于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行使时效为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而对前手的追索权,付款请求权行使时效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该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应适用《民法典》中对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即3年进行计算。

3.追索对象:汇票到期被拒付后,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二、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债务方履行付款义务

持票人除依据票据法律关系进行追索外,还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等)主张债权,要求合同相对方等其他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但前提需双方未约定商业汇票为唯一付款方式。原因如下:

其一,在票据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即两个规范体系实际上出现并行,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先适用何种规范,持票人可择一诉权行使。

其二,汇票的出票、交付是合同一方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方式,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汇票为唯一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以汇票的交付来认定合同一方已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持票人亦可依据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享有索要款项的权利。[参见(2020)苏01民终2506号]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十七条 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第六十八条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四、结语

综上,小编建议若出现商业汇票到期且遭到拒付的情形,持票人应尽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索,并及时启动司法维权的程序,避免因追索不合法、超过时效而带来更大的损失。